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法合理的协议书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
2.约定不明
在起草婚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的具体明确。
3.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继承权。
很多再婚夫妻,为了划清财产界限,以免自己的子女吃亏,在婚姻财产协议中会约定“一方放弃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或者会有“我的财产全部遗留给我的子女“这样的内容。继承权是继承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的权利,能否事先放弃,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而“我的财产遗留给我的子女”,则是遗嘱范畴的内容,属于另外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希望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我们建议另行订立遗嘱,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4.企图通过夫妻财产协议逃债。
有的夫妻,婚内借了大量债务。为了逃债,会故意写一个夫妻财产协议,将婚内财产约定给一方,将债务约定给另一方。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财产约定给未出面借债的一方。事实上无论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还是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都无法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之间的约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知道,否则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