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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哪些不能约定,应如何约定

2021/1/7 15:21:420人浏览0评论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将无法得到法院确认;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也是无效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旦婚内财产协议有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将导致部分不能适用,即离婚时不能将财产归于未主张离婚的一方。如果双方未签订离婚协议,那么法院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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