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向第三人借钱,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由双方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一方为买东西借钱,要确定该物品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钱买车,通常是为家庭生活使用,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一方买东西借钱,比如买美容仪器、名贵化妆品等,因为很难认定是为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因此应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之间确定是夫妻个人债务,一般对内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外主张是夫妻个人债务的满足以下情形将会被认可: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个人的债务各自承担,债权人知情的为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上,只要证明对方主张的债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即可以不用还钱。这里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那么,何种情形下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以一方的名义借钱,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