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的免除条件是: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实践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观原因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需负担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