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返还
目前,彩礼在我国婚嫁习俗中仍然非常盛行,因彩礼发生的纠纷的亦屡见不鲜,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关于彩礼的性质,从法律上讲,它类似于附有条件的赠与。不过,考虑到彩礼的习俗性、地域性和伦理性,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知,其特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绝对的生活困难,既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也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述理由主张返还彩礼时,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而导致了生活困难。
彩礼给付人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首先,要明确是因为给予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按规定,“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这种“生活困难”应该是绝对困难。换句简单地话来说,就是为置办彩礼已经把家里整的山穷水尽,无法维持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