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只有在人去逝后,继承开始后,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才是有效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还是较为常见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弃后,继承开始时又想参与遗产分割,这就涉及继承开始前的放弃遗产申明有无效力的问题了。继承人事先声明放弃遗产继承的,对放弃继承财产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放弃继承财产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
放弃继承权需要满足下列所述的条件:
1、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尚未分割;
2、想要放弃继承权需要表达清楚,不能只是采取默认的态度,需要书面的作出表达或者是口头上明确的表达清楚;
3、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继承人属于未成年人不能自主决定放弃继承权,就算是法定的代理人,也没有资格替他人放弃;
4、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放弃继承权的合同是在欺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会视为无效合同,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