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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离婚时要共同承担吗

2021/1/23 10:46:430人浏览0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5)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债权人找到相关证据证明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那么此时一方婚前债务会转为夫妻共同债务,eg: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债务离婚时要共同承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5)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此外关于夫妻债务承担问题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不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借贷双方,为明确债权债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作为债权人来说,在向夫妻一方出借钱款时,应当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免事后追偿债务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作为债务人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举债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该谨慎的对待签字问题,对于并非出于家庭生活需要所发生的举债,应当由借债人个人签署,以此来避免因偿还债务可能引起的连带清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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