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那么,何种情形下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以一方的名义借钱,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产生夫妻共有债务的情形如下: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按照当前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债务是指依法登记结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结婚后产生的债务都可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产生的债务
除了婚后生活,婚前夫妻一方婚前借款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借钱购买婚后的家居用品等。
特定情况下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特殊情形中,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仅以自身的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是属于借款人自己的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无需帮忙清偿债务。
在下列情形中,只要夫妻的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该事实,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1)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依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就无须共同承担债务。
约定的方式必须为书面,比如可以通过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自己偿还该笔债务的方式来确认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
(2)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已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依据规定,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已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那么债权人已经享有知情权,在其知悉时,债务应由与其约定借款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在实践中,有些债务其实都是虚构的,可能为了掩盖债务人的其他目的而签订的,但有时一张虚假的欠条反而成了第三人手中的“白纸黑字”的债务凭证,按照规定,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这是属于虚假的债务,是一场串通的戏码,依据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犯活动中所负债务的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犯活动中所负债务本身属于非法债务,我国法律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因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不予支持。